主觀故意是反映人的主觀心態,不可能說某個單位具有主觀故意性,哪怕是單位犯罪,也主要由單位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及單位的其他員工實施行為所致。《環境保護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也有規定,即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排污單位員工具體實施了環境違法行為,由排污單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同時規定了員工也應承擔行政責任的除外。這也與民事領域所明確的“員工的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單位承擔”相一致。因排污單位員工實施的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行為,其法律后果首先應由排污單位承擔,有關責任人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經依法充分調查后,無法認定或難以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的心態,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違法行為也即不能成立,生態環境部門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撤銷案件或不予行政處罰,不能勉強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否則就違反了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原則,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的錯誤。
服務單位:惠州綠維環保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辦理、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清潔生產,職業衛生評價、碳排放核查、綠色工廠、環保耗材更換、安全評價、安全應急預案;
3、廢氣(粉塵)污染治理工程,廢水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環保空調工程、環境應急預案;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服務單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金盛麗景8棟1單元1樓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