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亂污”企業以及影響環境的企業環境管理小秘籍出爐
(一)“散亂污”企業整治方向
具有產業集群基礎的中小企業應逐步入駐政府規劃的產業園區(聚集區),通過產業園區(聚集區)在項目立項、土地、規劃、環評、消防等方面的正規手續辦理,達到借助園區平臺發展的需求,最終形成“小企業、大集群”、“小企業、大行業”的產業集聚優勢。努力提高企業環保治理和管理水平,建立長效發展機制,通過品牌化、規模化建立行業優勢,企業間合作共贏,加大創新投入,走上良性發展軌道,逐步培育成行業龍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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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評辦理條件
1、符合整治類企業標準。
2、整改后可穩定達標排放。
3、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處理處罰到位。
4、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鎮街、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
5、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符合行業準入條件,負面清單以外的。
6、能夠達到防護距離要求,環境信訪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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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評辦理程序
1、企業自行聯系環評公司進行現場勘察,編制環評文件。
2、已建成投產項目提供處罰文書及罰款繳納票據。
3、已建成投產項目需按照環評報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完畢后將整改情況報送屬地政府初核后,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
4、環評報告中明確需要申請總量的項目,需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總量確認書。
5、根據現行《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符合登記表備案標準的,由企業自行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網站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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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體整治要求
1、廠區環境要求:一是廠區內路面需硬化,及時灑水降塵;二是廠區視線范圍內的地面和墻面無油污無雜物,油桶、漆桶、漆渣和膠渣等危險廢物必須進危廢暫存間;三是廠區內不得隨意堆放舊設備、廢包裝、廢棄下腳料等雜物,保持廠區環境干凈整潔。
2、車間環境要求:一是地面無油污干凈整潔,做好硬化防滲;二是周圍墻壁無油污,保持清潔;三是原材料區、生產區、安裝區及成品區要劃分明確;四是車間地面無明顯積塵,車間內感官上無明顯揚塵,無刺激性氣味。
3、新建鍋爐需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燃煤鍋爐須取締拆除。
4、全面實現各生產工序粉塵的集中收集并經有效的除塵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排氣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
5、產生有機廢氣的生產工序應布置在車間內,對有機廢氣須進行有效收集,采用吸附、光催化氧化等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
6、生產廢水排放須滿足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嚴禁私設暗管滲坑或旁路排放。
7、對產生噪音的設備及工序須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廠界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8、危廢暫存庫建設要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單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幾點:一是設立單獨專用的房間,不允許有其他雜物,有應急防護設施及防火設施;二是危險廢物分類分區進行存放,不相容的危廢應設有隔離間隔斷;三是根據不同種類應配備相應的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四是地面與裙角底需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地面要干凈整潔,表面無裂縫;五是需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或危險廢物包裝物需按照要求粘貼標簽;六是固廢管理制度和固廢產生工藝流程圖須張貼上墻,做好出入庫臺賬記錄等。
(五)企業復產條件和程序
由各地環保職能機構成立聯合工作組,會同各鄉鎮(街道)、園區依法依規指導完成環境整治的“散亂污”企業開展復產和驗收工作,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復產條件的,同意復產檢測,同時復產企業委托第三方公司,對設備試運行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并達到驗收條件的企業或單位,抓緊組織驗收,驗收通過的,恢復正常生產。
1、整改企業依法取得環評審批手續,并落實各項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復產申請,與整改報告一并遞交鄉鎮(街道)、園區初審。
2、鄉鎮(街道)、園區3日內進行現場初審,主要核實環評報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落實情況、本次整治提出各項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明確意見后遞交屬地環保部門。
3、屬地環保部門接到初核意見后,7日內組織現場核查,核查合格后同意投入生產。核查不合格的下達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明確告知企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方向、完成時限,限期完不成的繼續實施停產整治。
4、經當地環保部門及鄉鎮(街道)、園區核查同意復產的企業,以縣區(管委會)為單位10日為一批次,報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后,上報市環委辦備案。
5、復產企業在復產2個月內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驗收不合格的,需停產整改,直到合格。
(一)關停取締有以下企業
1、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鎮街、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的。
2、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屬淘汰類落后產能的。
3、不符合行業準入(規范)條件,屬落后生產設備和落后生產工藝的。
4、《宿遷市鄉鎮工業項目環保準入若干規定》、市沿成子湖地區、化工園區及生態紅線區域環保負面清單不予準入的。
5、污染嚴重、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且治理無望的“散亂污”企業。
按照“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標準,由屬地政府嚴格依法關停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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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產整改一批
1、對不符合取締標準,經整改后可以達標排放并完善手續的企業,應當首先實施停產整治,依法處理,達到污染排放標準后,方可恢復生產。
2、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治的,列入取締類,依法取締。?
由所在地政府組織實施停產整改。9月底前,整改到位的,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經所在地政府審核,屬地環保部門驗收,并由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后,可恢復生產;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關停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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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鞏固提升一批
對完成整改及環保設施齊全、生產工藝和裝備水平先進的合法合規企業,納入日常“雙隨機”監管,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穩定達標排放,整治成果得到鞏固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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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土地、規劃、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審批手續,長期違規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或手續完備但超標排污、私設暗管或旁路排放污染物的企業。
(一)不符合產業政策、當地產業布局規劃、行業準入條件、鄉鎮園區準入條件及各類負面清單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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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小型制造加工企業,主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造紙、鑄造、釀造、廢塑料加工、水泥制品生產、建筑材料、石材加工、小汽修、露天噴漆、餐具清洗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的印刷、家具、制鞋、板材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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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超標排污,污染環境嚴重的企業,主要包括:使用小煤爐或存在冒黑煙、粉塵無組織排放,揚塵、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不達標,以及污水排放不達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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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法取得行政許可,但生產經營種類和規模發生較大變化,超范圍違規生產的企業。
來源:宿遷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