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評報告是否經審批部門批準。
2.建設項目實際開工時間是否在環評批復之日五年以內。
3.項目建設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與環評是否一致。
4.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5.配套建設的治污設施是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6.建設過程中是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生態破壞未治理、恢復完成的。
7.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調試前是否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8.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是否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9.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是否改正完成。
10.生態影響類項目對生態敏感區或環境敏感目標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實。
11.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是否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環保設施竣工日期、調試的起止日期。
12.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13.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4.涉及污染物區域削減、煤炭替代、產能置換、居民搬遷、棲息地保護等要求的,是否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
15.環評批復中環境監理要求是否落實。
16.建設項目實施的各項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轉。?
17.處理規模是否可以滿足建設項目現有產能。
18.有無偷排、漏排、 收集系統不完善等現象。
19.是否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20.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21.針對環境敏感目標采取的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況。
22.對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程度是否滿足環評報告及批復的要求。
23.排污口建設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設置采樣口及采樣平臺。
24.標志牌的技術規格、信息內容及點位編碼是否滿足技術規范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
25.需要安裝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項目是否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26.廢水、廢氣的排污口標志及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標識是否正確,設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27.建設項目是否按環評報告及批復的要求實施風險防范措施,包括裝置區圍堰、防滲工程、事故池、事故報警系統、地下水監測井、應急物資儲備等。
28.是否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