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以來先后印發《關于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1〕26 號)和《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3〕14 號),明確將推動“十四五”期間工業噪聲和工業固廢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所有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須增加工業噪聲及固體廢物排放信息。
若企業未按要求增加工業噪聲及固體廢物排放信息,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增加噪聲信息?
《通知》明確了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屬于工業行業(行業門類為B、C、D)的,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屬于第3至99類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
(例:加油站屬于《名錄》第100類,醫院不屬工業行業,均無需填報)
2.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增加固廢信息?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屬于工業行業(行業門類為B、C、D)的,《名錄》中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產生固體廢物的排污單位。
(例:紙制品制造屬于工業行業且《名錄》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加油站、醫院、污水處理站不屬工業行業但屬《名錄》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均需填報固廢信息)
3.需要填報哪些內容?
工業噪聲:產噪單元信息、主要產噪設施、主要噪聲污染防治、噪聲點位、自動監測等。
工業固廢:固體廢物類別、去向、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信息、污染防控技術要求等。
4.應采用哪種方式增加噪聲和固廢信息?
①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應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固廢(噪聲)技術規范以“新申領”方式填報相關內容。
②已持有排污許可證,僅需增加工業固廢的企業,以“延續”“變更”方式填報相關內容。
③已持有排污許可證,僅需增加工業噪聲的企業,以“重新申請”方式填報相關內容。
④已持有排污許可證,需同步增加固廢和噪聲的企業,以“重新申請”方式填報相關內容。
提醒
各企業可自行查看當前的排污許可證副本內容,確保已完整填寫“工業噪聲排放信息”“固體廢物排放信息”,再按規定補充相關信息。環保部門也將有序開展推進工業噪聲和工業固廢的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積極指導企業完善排污許可證的填報。對未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及工業固廢的,或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將依法予以處罰。